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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张掖市委统战部

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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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选编(四)

发布日期:2019-08-01 07:55来源:中共张掖市委统战部作者:


中共张掖市委 张掖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

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意见》(甘发〔2017〕33号),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十四次会议上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甘肃重要讲话和“八个着力”重要指示精神,坚持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议共治的原则,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严把严管严控食品从农田到餐桌、药品从实验室到医院的每一道防线。到2020年,力争使我市食品药品安全责任全面落实,治理体系更加完善,监管能力稳步提升,风险防控水平全面提高,食品药品产业健康发展,人民群众对食品药品安全的满意度明显提升,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设幸福美好金张掖营造良好的食品药品安全环境。

二、全面落实食品药品安全责任制

(一)坚持党政同责。各级党委、政府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切实履行保障食品药品安全的政治责任和领导责任,对辖区食品药品安全负总责,主要负责人同为第一责任人。完善市、县区党委常委会、政府常务会研究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制度,每年至少2次召开会议研究部署食品药品安全重点工作。把食品药品安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卫生城市创建、国家中医药产业发展综合试验区建设和党政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综合绩效评价考核。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体系和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完善统一权威的监管体制和制度,切实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健全人、财、物保障机制,加强监管队伍建设,充实基层监管力量,全面落实“四有两责”要求(食品药品监管有责、有岗、有人、有手段,履行监管职责和检验职责)。加强基层食品药品监管所规范化建设,实现业务用房、执法车辆、执法装备标准化配备,日常巡查、监督检查、稽查执法的规范化运行。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教育、舆论引导和舆情监测工作,加大健康饮食、合理用药和食品药品科普知识的公益宣传力度,营造人知人晓、人信人守、共建共享的食品药品安全社会氛围。组织开展食品药品产业发展政策研究,领导实施食品药品安全战略,推进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双安双创”行动。完善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配套制度,科学有效处置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二)明确部门监管责任。严格执行食品药品安全法律法规和事权划分有关规定,纵向理清市、县区两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之间、横向理清市、县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之间的权力责任清单,切实履行好法定职责,建立科学合理、职责清晰、权责一致的监管制度。完善食品药品安全重要信息报告、公布和新闻发布制度,及时汇总、分析、通报、发布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充分发挥各级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统筹协调、监督指导作用,完善协调联动机制,适时召开联席会议,通报工作情况,分析研判食品药品安全形势,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加强食品药品风险防控、隐患排查、联合执法、信息交流、突发事件处置和检验检测结果互认等方面的合作,全面提升风险防控能力。

(三)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全面落实食品药品企业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岗位责任制,明确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的首要责任、企业质量安全主管人员和岗位从业人员的直接责任。强化食品药品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核查企业法人、企业负责人、质量受权人、安全管理人员掌握食品药品安全知识与法规的情况。建立食品药品生产企业风险自查和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制度,督促企业严格落实月查季报制度。推动企业完善生产经营全过程质量管理记录制度,形成食品药品质量安全上下游信息可查询、过程可控制、责任可追究的全程追溯体系。强化违法违规企业责任追究,综合运用质量承诺、风险警示、责任约谈、问题通报、行政处罚等手段提升企业规范化生产经营水平。

三、实施最严格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

(一)严抓源头治理。严格落实《甘肃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加强大气、水源、土壤等综合治理,防止排放物对食品造成污染。加大科学种植养殖技术培训力度,全面推行标准化种植养殖,指导农户科学合理使用农药、兽药、化肥、饲料和添加剂。严格执行农兽药、饲料管理法律法规。严格落实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实名购买制度,强化农业投入品管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加强农畜产品和粮食质量安全监测监管,实行全链条、全环节、全品种抽样监测,严禁不合格农畜产品流入市场和餐桌。健全畜禽检疫和屠宰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四不准一处理”监管要求(病死动物不准宰杀、不准食用、不准出售、不准转运、无害化处理)。严格病死病害类畜禽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严防病死病害、死因不明、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畜禽进入屠宰和肉制品加工环节。严格落实以检验检测检疫为基础的市场准入制度,建立健全食用农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有机衔接的长效机制,把好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准入关。加大中药材种植研究和源头质量管控力度,严格中药材引种和真伪鉴别工作,全面推行规范化种植,大幅度提升地产中药材品质。认真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支持和鼓励药物研制与创新,加强仿制药品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监管工作,提高药品供给质量和效益。

(二)严格过程监管。严把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许可关,推行监管网格化、巡查表格化、检查精细化、责任公开化和管理记分化等监管模式,强化食品药品原辅料进货查验、生产过程控制、产品出厂检验、贮存运输(冷链物流)全程监管。持续推进食品安全“双安双创”和“放心肉菜超市”创建工作,加大对米、面、油、肉、乳、饮料等大宗食品日常检查和抽检频次,督促食品农产品批发市场和网络销售第三方平台开办者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严格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等重点品种、城乡结合部和农村等重点区域食品安全监管。加强药品生产、流通、使用等环节监管,全面落实药品购销“两票制”,实施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强化特殊药品、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等新业态监管。

(三)严防餐桌污染。从满足人民群众普遍需求出发,着眼健康营养,全面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和健康营养消费知识,在餐饮业和学校食堂大力倡导“减盐、减油、减糖”行动,推动餐饮食品质量安全大提升和健康张掖建设。切实加强中型以上餐饮单位、各级各类学校食堂、托幼机构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农村集体聚餐、建筑工地食堂、旅游接待酒店和景区餐饮等重点领域监管,督促企业改善硬件设施,配置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加工、贮存、陈列设备,确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自查与管理制度,确保经营食品质量安全。严格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制度,重点加强米面油、肉类和水产品的采购管理,严把餐饮食品原辅料质量安全关。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食品加工操作规范、餐饮具洗消保洁操作规程和餐厨废弃物处置规程,强化经营场所环境卫生控制,规范加工操作,严防食物中毒,全面落实餐饮提供者主体责任。到2020年,餐饮服务单位100%实现“明厨亮灶”、100%实现餐饮具物理消毒或集中消毒、100%实行量化分级管理。建立餐厨废弃物和“地沟油”收集、运输、处理和综合利用体系,着力打击违规收集处理行为,切实解决由餐厨废弃物和“地沟油”引发的食品安全和城乡环境卫生问题,形成覆盖全市的餐厨废弃物和“地沟油”收运网络及无害化处理、资源化综合利用体系,确保人民群众食品安全。

(四)严控风险隐患。坚持问题导向,健全食品药品风险隐患排查和预警防控体系,全面开展食品药品生产批发企业质量体系检查,通过公正检查、公示问题、公开信息、公布行为、公告企业等手段,倒逼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药品安全主体责任。把食用农产品种植、畜禽水产养殖环节滥用农药、兽药、化肥、饲料和添加剂行为,食品生产加工环节“两超一非”、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用过期食品、有毒有害食品、来源或死因不明畜禽等食品原料加工制作食品行为,食品流通环节无证经营、销售过期食品、涂改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食品、经营假冒伪劣食品行为,餐饮服务环节购进来源不明畜禽水产和食用油盐、餐饮具消毒、餐厨废弃物违规处置行为,中药饮片生产环节非法分装、改换包装标签、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等行为,药品流通环节药学技术人员不在职在岗、违规销售处方药等行为,保健食品虚假宣传等重点领域、重点环节、重点品种、重点问题作为突出风险,从严监管,全面抽检,适时监测分析、评估预警,及时对不合格产品进行核查处置,全方位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

(五)严惩违法犯罪。坚持“四个最严”,强化违法企业主体责任追究,始终保持严厉打击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的高压态势,使严惩重处成为食品药品安全治理常态。围绕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项整治,严厉打击使用“地沟油”、掺杂使假、非法添加、虚假宣传、无证生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并处罚到人,进行行业准入限制。挂牌督办隐蔽性强、危害性大、涉嫌犯罪的重大食品药品安全案件,加大重点案件公开曝光力度。落实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联席会议和协作机制,健全线索通报、案件移送、证据收集、信息共享协作制度,建立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案件取证、移送、诉讼和入罪工作机制,严禁罚过放行、以罚代刑。

四、加强食品药品安全支撑体系建设

(一)健全制度标准体系。严格对照食品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加快配套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工作。制定实施食用农产品、中药材质量监管等配套管理制度。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加强行政处罚法律适用指导,细化食品药品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基准,规范执法行为。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宣传、培训与跟踪评价工作。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建立地产中药材质量标准体系,加强中药材炮制传统工艺保护传承与研发提升,开展中药配方颗粒制备工艺及质量标准研究,规范中药生产经营行为。

(二)加强检验检测体系。建立完善以市级为龙头、县级为骨干、乡镇农产品(食品)快速检测和第三方机构为补充的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体系。加大食品药品检验检测资源整合力度,按照检验检测任务与监管工作相适应的原则,合理设置机构,配备编制人员,保持检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的相对稳定,推动县级检验检测资源整合,为食品药品监管事业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县级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具备对常见卫生学指标、重金属、农药兽药残留等指标和地方特色食品、餐饮具相关指标的检验能力。具备一定生产经营规模的农业专业合作社、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质量检验机构,对上市食用农产品进行全覆盖检验检测,防止不合格食用农产品、中药材进入市场。制定基层食品药品监管所快检室建设标准。到2020年,农产品交易市场快检设备配备率、农产品批发市场快检室建成使用率、县级快检车配备率、乡级监管机构快检仪器配备率均达到100%。

(三)建立智慧监管体系。加强统筹规划,推动食品药品行政审批、监督执法、检验检测、应急管理、风险评估、信用管理、公共服务与智慧张掖、政务网络等新兴信息技术的数据对接与深度融合。实施“互联网+食药安全”行动,建设数据交换共享平台,构建全市食品药品安全大数据中心和监管信息资源体系,用信息化手段监测食品药品安全态势,实现执法监管数字化、网络化和智能化。加强食用农产品、食品、药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推进食用农产品与食品质量追溯体系有机衔接,实现全链条质量信息可追溯。

(四)构建社会共治体系。推进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建立诚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健全食品药品12331、农产品12316投诉举报体系,完善投诉举报奖励机制。健全食品药品新闻发言人和信息发布制度,妥善处理、应对突发事件和热点问题。发挥专家学者作用,开展政策研究和决策咨询。运用新媒体手段加大食药安全公益、科普宣传力度,持续开展投诉举报宣传月、食品安全周、安全用药月等活动,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参与食品药品安全治理。推广食品安全责任保险,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投保食品安全责任险,探索建立以政府为主导投保学校食品安全和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

五、促进食品药品产业发展

(一)促进食品产业发展。推进农业产业化、规模化、标准化发展。到2020年,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三品一标”农产品生产规模达到食用农产品规模的55%以上。推进食品产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企业转型升级,支持食品龙头企业快速发展。引导食品加工企业向主产区、优势产区和产业园区集中,加大技术改造支持力度,加快乳制品等特色食品产业转型升级,争创张掖食品行业优秀企业、优质产品和名优品牌,提升产品质量。推广“生产基地+中央厨房+餐饮门店”“生产基地+加工企业+商超销售”等产销模式。鼓励农产品生产加工基地、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产品批发市场、大型食品经营企业(连锁企业)建设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产品冷藏、保鲜设施,鼓励社会力量参与食品冷链物流基础设施建设。

(二)促进医药产业发展。研究制定鼓励药物研发创新的政策,推进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盘活药品批准文号资源,促进医药行业升级和结构调整,激发医药产业创新活力。围绕中成药新产品研发、中药制剂、中药提取、健康产品、中药饮片加工等中药材精深产品生产,推动板蓝根、黄芪、甘草等大宗地产中药材产业开发,延长产业链,增加附加值。加快中药材种植基地标准化建设,推动中药材优良品种规范化种植,稳步扩大种植面积。

(三)营造良好发展环境。严格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各项部署要求,为企业提供人才、技术、信息、金融、法律、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服务。明确食品药品监管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服务清单,全面推进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理,提升公共服务水平。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加强事前许可指导服务,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规范许可监管行为,提升执法的公平性、规范性和有效性。实行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信息分级分类监管,建立联合惩戒制度,推进信用体系建设,着力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法治便利的营商环境。

六、强化食品药品安全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县区党委、政府要将食品药品安全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认真落实《“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和省、市“十三五”食品药品安全规划。及时解决影响本地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重点难点问题和人民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的底线。

(二)健全体制机制。构建统一权威的食品药品监管机构,保持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独立性、专业性、系统性。各级政府要健全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工作机制,积极发挥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作用。各级公安机关要修改明确机构与人员,打击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推进基层食品药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建设。

(三)保障工作经费。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检验检测、稽查办案、风险监测、应急处置、能力提升、科普宣传等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建立稳定合理的食品药品安全经费保障机制,逐年提高投入保障比例。

(四)强化队伍建设。高度重视食品药品监管队伍建设,选好配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领导班子。县区任命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时,要征求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意见。建立健全专业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引进机制,加快建设职业化食品药品检查员队伍,设置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技术职务,开展专业技能培训,落实薪酬待遇。配齐配强乡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管所负责人和工作人员,评聘村(社)协管员并将工资报酬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强化食品药品监管队伍教育培训,切实提高监管执法和检验检测能力。

(五)从严督查考核。加强对县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落实食品药品安全职责、重大决策部署、重点工作的检查考核,发现问题及时督查督办。健全完善综合考评机制,改进考核评议办法,探索第三方评价、群众满意度、评价结果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相结合的考核评价方法。运用食品药品安全综合指数模型,评价总体安全状况,增强考核导向作用。对发生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并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地方党委、政府和失职渎职人员的责任。

中共张掖市委    张掖市人民政府

2018年4月21日



张掖市全域 建省级食品安全

示范城市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党委、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深入实施食品安全战略,着力打造“食安张掖”品牌,全面提升食品安全治理能力和水平,扎实开展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活动,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保障公众食品安全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全面开展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全域创建工作。按照城市农村全覆盖、所有县区全启动、“十三五”末基本达标的目标,落实县区属地政府管理责任,靠实监管部门法定履职,促进企业诚信守法经营,引导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加快形成“上下统一、责任明晰,运行高效、保障有力,无缝衔接、全程监管,符合实情、科学合理”的食品安全治理体系,推动全市食品安全治理能力、食品安全整体水平、食品产业健康发展水平和群众满意度“四个明显提升”。  

  1. 基本原则

    1.统一部署、政府主导。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负责创建工作的统一部署与指导,各县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创建工作。创建工作要结合当地实际,着力解决当前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和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不断推动创建工作深入开展。  

    2.多方协作、合力推进。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创建工作,充分调动各方力量和资源,多措并举,协作配合,形成创建工作的强大合力,多角度、多层次、全方位推进创建工作。  

    3.以民为本、科学评价。把社会认可、群众满意作为创建工作的重要衡量标尺,科学设定评价标准,引入第三方评价机制,确保评价结果客观真实、公开公平公正,让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让全社会共享创建成果。  

    (三)创建目标  

    力争通过创建,各县区全面达到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标准,形成全市上下机制完善、管理科学、实效显著的创建工作体系,为创建国家级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打好基础。  

    二、创建工作安排

    各县区按照市上的统一部署,各负其责,全面组织开展创建工作,创建周期原则上不少于2年。工作基础特别扎实、各项指标达到创建标准的县区可以提前1年申请验收。已经完成创建目标的甘州区、高台县要进一步巩固提高,发挥好示范引领作用。  

    (一)启动部署。2018年6月15日前,市上完成创建工作安排部署;6月底前,各县区制定创建方案,全面启动创建工作。  

    (二)实施创建。各县区围绕组织管理、监管执法、企业责任、应急管理、社会共治等方面,推进机制建设,提升监管能力,并将创建工作与实施食品安全“十三五”规划有机结合,分解任务,落实责任,扎实推进,着力解决食品安全突出问题。  

    (三)考核评价。2020年2月底前(申请提前验收的为2019年2月底前),在创建县区政府自评的基础上,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进行初评并向县区政府反馈初评问题。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根据县区整改情况向省食安委提出验收申请。省食安委综合采取第三方评价、群众满意度调查等方式,对创建工作进行综合评价,结果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公示命名。对通过省食安委现场评价的县区,由省食安办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将收到的诉求、意见、建议及办理反馈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评议监督。对通过综合评价、公示无异议的县区,由省食安委授予“甘肃省食品安全示范城市”称号。未通过验收的,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进行整改,于下一年度再提出验收申请。连续2年未通过的,重新开始新一轮创建工作。  

    (五)动态管理。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实行动态管理,省、市食(药)安委办每年组织1次检查,并将检查发现的问题反馈当地政府;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全面评价。省食安委每3年组织一次跟踪评价,1次食品安全满意度调查,向社会公示跟踪评价和满意度调查结果。对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影响恶劣的食品安全事件的,由省食安委取消其“甘肃省食品安全示范城市”称号;对创建工作成效下滑明显、群众反映强烈的,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到位的,取消其“甘肃省食品安全示范城市”称号并向社会公布。  

    三、创建标准  

    (一)食品安全状况持续良好。近3年未发生较大食品安全事故,未发生引发省内外广泛关注、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事件。当地群众食品安全总体满意度达到70%,对创建工作的知晓率达到75%,对创建工作的支持率达到85%。(各县区政府,市食药安委办负责落实)  

    (二)党政同责落实到位。地方党委、政府定期研究食品安全工作,出台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的文件,将食品安全纳入党委、政府年度综合目标考核、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建立统一权威的食品监管体制,落实“四有两责”要求。(各县区政府负责落实)  

    (三)食品安全源头治理有效。农产品质量安全得到保障,肉类、蔬菜等重要产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初见成效。集中交易市场管理有序,畜禽屠宰管理规范,餐厨废弃物集中收集并规范处置。积极推进耕地污染源头治理,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测与监管,严把粮食收购、贮存、运输关。(各县区政府,市农业、畜牧、工商、建设、粮食部门分工负责)  

    (四)严格实施全程监管。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标准,强化抽样检验,加强智慧监管,运用大数据提升食品安全治理现代化水平。良好行为规范有效实施,现场检查标准规范,对小作坊、小摊贩、小经营店和农村食品、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管理到位,监管责任全面落实,风险隐患得到有效控制,监管执法信息全面公开,应急处置及时高效。(各县区政府,市食药、教育分工负责)  

    (五)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明确案件查办事权,完善案件查办制度,规范案件查办行为。案件协查联动机制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查处。(各县区政府,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企业主体责任全面落实。认真落实食品安全自查、追溯、从业人员管理制度,集中交易市场管理规范,及时处理问题食品,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到位。(各县区政府,市食药、工商部门分工负责)  

    (七)社会共治格局基本形成。食品安全诚信体系健全,社会监督渠道畅通,公众食品安全素养较高。(各县区政府,市工商、商务、食药部门分工负责)  

    创建工作考核评价依据省食安办的考核评价标准进行。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将创建工作纳入全市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内容。成立张掖市全域创建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工作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加大创建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力度。创建工作办公室根据创建目标要求、时间节点,以明察暗访、工作例会、现场推进会等方式,对创建工作进行督导检查,研究解决创建工作中的困难问题,确保创建工作实效。各县区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政府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创建工作领导机制,加强组织协调,明确职责分工,有序开展工作,确保各项创建措施落到实处。  

    (二)加强政策激励。各县区要保障创建工作投入,突出重点,整合资源,加强检验检测、风险监测、宣传教育、基层监管站所和基层食安办规范化建设,全面提升食品安全科学监管能力。对创建达标的县区,除省上配套的支持政策外,市财政局、市食药监局将优先支持食品安全监管项目建设。获得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命名的可作为县区党委、政府年度绩效考核以及文明城市、卫生城市和社会综合治理等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县区政府可结合创建工作实际制定奖励办法。  

    (三)严格工作标准。各县区要根据《甘肃省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考核评价标准》,制订本辖区创建实施方案、细则及责任分解落实方案,确保高标准、高起点开展创建工作。  

    (四)营造良好氛围。各县区、各部门要严格创建工作管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注重对监管成效、特色做法、典型案例的总结,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要加大创建工作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公众对创建工作目的意义、政策措施、创建标准重点的知晓率,广泛凝聚社会共识,进一步推动形成全社会重视、参与、监督食品安全的良好氛围。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全域创建农产品质量

安全县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有关“双安双创”工作决策部署,着力构建齐抓共管、上下联动、全域推进的“双安双创”工作格局,加快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和农业全域绿色化发展,切实提高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努力满足人民群众绿色健康消费需求,根据《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考核办法》《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活动方案》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域创建农产品质量安全县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围绕实施乡村振兴和质量强市战略,按照“产管并举,‘四个最严’”的总体要求,以落实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为着力点,以完善监管条件为抓手,以提升监管能力为目标,健全工作机制,完善政策措施,加大监管力度,县域整体推进,高起点、高标准和高水平抓好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着力打造“金张掖”和“北纬38°”监管品牌,为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搭建成效展示窗口、打造经验交流平台、创立依法监管样板,示范引领监管模式和机制创新,推动建立责任明晰、监管有力、执法严格、运转高效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全面提升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有效形成社会共治的良好局面,确保全市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二)基本原则

1.政府主导、部门配合。发挥政府在规划制定、经费投入、体系建设、部门协调、监督考核等方面的主导作用,各部门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共同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工作。

2.严格筛选、择优推荐。严格按照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考核管理办法,采取层层创建、择优推荐、考核认定的方式,开展创建工作审查考核和群众满意度评价,根据考核结果择优推荐确定。

3.强化督查、总结提升。对命名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切实提升创建效果。强化示范推广,转化创建成果,及时总结推广创建工作的有效模式,形成一批可推广可复制的经验做法,推动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整体提升。

(三)主要目标

到2018年底,全市建成1个国家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县,2个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力争到“十三五”末,建成2个国家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县,2个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县食用农产品例行监测合格率达到98%以上;禁用农药的检测合格率达到100%;“三品一标”产品抽检合格率达到99%以上;县域内不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农业标准化生产水平明显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更加健全,群众满意度显著提高。

二、创建工作安排

农产品质量安全县以县(区)政府为创建主体,相关部门共同实施。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采取县级申报,市级初评审核,省级考评认定,县级开展创建,省级考核推荐、征询意见,农业农村部公示并命名授牌的方式进行。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采取县级申报,市级初评推荐,省级考评认定,县级开展创建,省级核查考核、征询意见并命名授牌的方式进行。

已经获得命名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县的甘州区、临泽县要切实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强化政策扶持保障,实施全程常态化监管,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水平持续提高;正在创建国家级和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县的临泽县和民乐县,要严格按照《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考核办法》,逐项分解落实考核指标,认真查漏补缺,加大创建工作推进力度,争取2018年底顺利通过考核后命名授牌;尚不具备创建条件的高台县、山丹县和肃南县要对照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要求和考核办法,积极创造条件,探索创新有效监管模式,力争于“十三五”末前纳入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范围;所有通过命名授牌的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具备创建国家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县条件的,要按照成熟一个、申报一个的原则,积极申报创建国家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各县(区)政府要以农产品质量安全县为抓手,推动全市县域监管能力整体提升。

三、重点工作任务

(一)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县(区)政府要对本地区农产品质量安全负总责,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在规划制订、力量配备、条件保障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对县域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出台相应的指导意见和明确的激励扶持政策。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考核体系和责任追究制度,将农产品质量安全列为对下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绩效考评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地方财政投入保障机制,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年度增长幅度满足监管工作实际需要,保障监管工作持续有效开展。

(二)强化主体责任落实。全面落实农产品生产企业(基地)、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种植大户主体责任,建立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监管名录和“黑名单”制度,依法公开生产经营主体违法信息,严格执行禁限用农兽药管理等规定,落实农药兽药安全间隔期和休药期制度,建立完善质量承诺和从业人员培训制度,健全病死畜禽和不合格农产品无害化处理的长效机制。督促指导生产经营主体依法依规使用农业投入品,落实生产记录档案制度和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

(三)依法强化源头治理。建立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主体监管名录和生产经营诚信档案,落实农资购买索证索票、购销台账、农业投入品质量常态化监测以及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实名购买、专柜销售等制度。探索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收集处理体系,推进放心农资连锁经营和配送。推动建立农资领域违法失信“黑名单”制度,将制售假劣农资的违法失信企业纳入重点监管对象,实施跨部门联合惩戒。加强农业投入品监督抽查,深入开展联合执法和专项治理活动,严厉打击生产经营环节违法行为。扎实推进农药化肥零增长行动,加强农田残膜、耕地重金属污染治理和秸秆资源化利用,从源头上保障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

(四)提升风险预警能力。进一步优化利用检测资源,健全监测机制,制定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计划,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排查,对例行监测没有覆盖的产品和质量安全指标开展专项监测,确保监测品种、范围和参数对本地主要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和生产、收购、储运环节全覆盖。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重大活动、重要节会、重点区域、重点产品,扩大监测范围,增加抽检数量和频次,适时开展飞行抽检、交叉抽检和专项抽检。落实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职责,开展日常巡查、快速检测和指导服务等工作,县域内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100%落实产品自检制度。加强监测结果通报、会商分析和结果应用,强化检打联动,督促问题突出单位进行源头追溯和监督抽查,加大整改落实和执法查处力度。

(五)加强质量安全执法监管。深入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全面加强投入品经营使用和农产品生产及收储运环节的执法检查,重点打击禁限用农药使用、非法添加等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管领域的违法行为。充分利用监测、巡查、投诉、暗访发现的问题,对危害性高、社会影响大的案件要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挂牌督办、集中办案、联合查案等形式予以严办。强化“行刑”衔接,涉嫌犯罪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案件,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加大信息公开力度,积极曝光典型案例,实现执法与宣传教育相结合,营造全社会打假维权的良好氛围,推动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管工作实现常态化运行。健全应急处置机制,妥善处置突发应急事件。

(六)深入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突出地域特色和产业优势,加快制定和修订农产品生产过程控制、采收贮藏运输等关键环节,满足农业依法行政和促进现代农业产业发展亟需的农业地方标准。建立完善农业标准化体系建设体制机制,加强对标准制修订工作的前置审查,确保标准质量。加强生产技术规程、产品质量标准的集成转化和示范推广,大力引进推广绿色防控和节肥节药等节约型农业技术,全地域、整建制推进农产品全程标准化生产。因地制宜、多层次开展示范创建活动,集中力量培植一批生态良好、技术成熟、按标准组织生产的优势特色产业示范基地。坚持市场需求导向,拓展农产品品牌空间,大力开展品牌培育管理、保护宣传工作,稳步推进“三品一标”认证,健全认证补贴奖励、证后监管、退出等机制,年认证增速达到8%以上,标识使用率达到100%,进一步提高我市优质安全农产品市场供应量。

(七)健全完善监管体系。完善和提升县、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的手段和能力,着力加强基层监管机构条件建设、执法监管能力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健全网格化监管体系,督促指导乡镇监管员、村级协管员做好培训宣传、技术指导、日常巡查等工作,切实发挥基层监管效能。加强质检体系建设项目运行管理,确保项目效益持续发挥。积极推进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实验室资质认定和检测技术能力验证,提升检测机构准确定量、快速定性和批量检测能力。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实现与加工、流通领域追溯体系的衔接,实施以农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为基础的农产品产地准出、市场准入、诚信管理等监管制度,保障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衔接机制有效运行。健全产地环境管理、农业投入品监管、生产收购储存运输过程监管、包装标识管理等制度。推行社会共治,发挥行业协会和认证机构的作用,建立举报奖励制度,探索建立面向分散农户和收购储运主体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落实机制和管理模式,形成一套科学管用的县域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机制。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创建县(区)要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牵头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健全工作机制,明确农业、畜牧、食药、发改、财政、食品监管等相关部门的职责,落实分阶段目标和工作任务,建立运行高效的协调配合机制。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牵头抓总,协调相关成员单位共同开展创建工作。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发挥创建工作主力军作用,强化创建工作服务指导,确保创建工作顺利实施。

(二)加大政策支持。县(区)政府要制定出台相关扶持政策,加大支持力度,积极支持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工作。要建立以县级公共财政投入为主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经费保障机制,鼓励引导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社会资金投入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

(三)加强宣传指导。各县(区)政府及市政府有关部门要以电视广播、报刊、网络媒体等为平台,以食品安全宣传周、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宣传周等活动为载体,开辟舆论宣传阵地,加大创建活动宣传力度,不断提高公众认知度和参与度;要及时掌握创建进展,解决存在问题和困难,不断提炼和总结好经验、好做法,加强典型宣传与推广,充分发挥示范县的辐射带动作用。

2018年5月29日



张掖引进高层次人才创业园

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人才强区”战略,加强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推动张掖引进高层次人才创业园发展,根据市区有关规定,结合园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张掖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张掖引进高层次人才创业园(以下简称“创业园”)的日常管理。鼓励和支持各类高层次人才进入创业园领办、创办企业,从事新产品研发,实施科技成果转化,进行高新技术研究、技术交流合作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入创业园的各类高层次人才及其创办领办的研究型、开发型和生产型高科学技术企业。

第二章  管理机构 工作职责

第四条  成立以张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分管领导、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张掖引进高层次人才创业园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指导协调创业园的规划发展和运营管理,处理创业园建设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张掖经济技术开发区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入园高层次人才身份认定和入园项目的初审;

(二)负责创业园的政策制定;

(三)负责创业园内入驻企业的日常管理与服务,包括入园行政手续办理、优惠政策咨询、企业注册登记、税务登记、物业管理、以及联系商务洽谈、会议接待、人员培训、产品展示服务场所等系列服务;

(四)负责辖区范围内引进高层次人才与引进高层次人才企业的项目与资金申报工作;

(五)通过领导小组定期向区委人防办汇报创业园的工作进展情况。

第三章  入驻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入驻对象为园区集中引进到辖区非公企业和辖区非公企业自主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以及所引进高层次人才创办领办的高科学技术  。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 高层次 才主要包括:

(一)围绕新能源、新材料、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特色农产品加工、节能环保等重点领域,能进行科研成果转化、能带来发展项目、能投资创办领办企业的创新创业型人才;

(二)在企业管理、现代物流、投资融资、资本运作、市场营销、工程管理等行业领域具有一定工作经验且管理业绩突出的经营管理型人才;

(三)在生产、服务等一线岗位工作并熟练掌握操作技能和核心技术,能够突破关键技术、解决重大技术难题的技能型人才;

(四)创业园急需的其他方面人才。

第七条  入园高层次人才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个人修养和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在所属行业和领域能够发挥骨干引领作用、创造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同时,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应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取得发明专利,技术成果先进,具有良好市场前景和产业化潜力,可产生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在省级以上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从事过学术研究并取得科研成果;

(四)在某一领域或项目中掌握关键核心技术,能够解决重大技术难题。

第八条 入园高层次人才创办领办企业范围及条件:

(一)应具有较强的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能力,拥有高水平的科研团队及项目实施资金,资金构成及来源明确,企业具备一定抗风险能力;

(二)从事范围为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成果转化及推广应用;

(三)所实施项目应科技含量高、生产工艺成熟、产品附加值高、占地面积小,具备一定转化能力,产品经过中试即可投入生产;

(四)鼓励获得国家、省(部委)、市科技进步奖项目、国家发明专利转化项目、省级及以上创新创业大赛获奖项目优先入驻;

(五)须为独立法人且同意将其企业迁入创业园,并相应变更营业执照,属地办理税务登记并依法纳税;

(六)所实施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地方政府产业导向,符合环保、安全生产等相关政策要求。

第四章  入驻申请和程序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章规定且自愿进驻创业园的入驻对象须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以下资料:

(一)入园个人需提供资料:身份证、学历证明、职称证明、自主知识产权证明、奖励证书、入驻申请书、项目计划书等资料;

(二)入园企业(团队)需提供资料:除企业法定代表人个人基本资料外,还需提供企业简介(股东或团队成员构成、行业状况及发展方向等)、营业执照、企业近期发展规划、公司章程、入驻申请书、项目计划书、财务报表等资料。

第十条  提交申请材料后,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园区产业发展方向,对申请入园的对象进行初步审核,并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确定是否入园。

第十一条  对初审通过的申请对象下发项目路演通知书,由区委人防办、经开区相关部门组成项目路演审核小组,对路演内容进行评审,确定项目层次,出具评审意见。

第十二条  领导小组根据审核小组评审结果,研究确定拟入园的申请对象名单,并提交经开区管委会审议决策后按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与批准入园的申请对象签订入驻协议,办理相关入园手续。

第十四条  由园区集中引进到非公企业 且与企业签订工作协议的高层次人才和辖区非公企业自主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均需在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备案登记并提交相关资料。

第五章  园区服务

第十五条  建立园区服务制度,落实专门服务人员,为入驻对象提供如下服务:

(一)为入驻对象提供政策导向、技术、市场、产品等方面信息,组织入园企业参加技术对接会、成果展示会,协助企业拓展市场;

(二)引进融资、担保、法律、人力资源、财会等中介服务机构,为入驻对象提供专业化增值服务;

(三)收集梳理入园企业用工需求,帮助用工企业开展自主引才活动,协调办理相关政策落实事宜;

(四)建立创业导师团队,为入驻对象提供创业培训、战略规划、管理运营、市场开拓、资本运作、数据分析、产品定位等方面的辅导与培训;

(五)建立人才“服务绿卡”,协调区属相关部门单位为入园高层次人才解决户口转迁、签证办理、就医就学等服务;

(六)建立一站式服务中心,为入驻对象提供创业咨询、场地联系、贷款申请、项目申报等一条龙服务;

(七)由张掖市万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为入驻对象提供物业方面的服务工作。

第十六条  为在本地无固定居所的入园高层次人才提供保障性住房,具体由张掖市万盛中小企业服务有限公司负责办理。

第十七条  对入园高层次人才申请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服务机构和科研创新实验室(工作室),由创业园为其提供不少于200平方米的工作场所,前3年免收租金,第4年、第5年减半收取。对入园高层次人才拥有的自主知识产权、发明专利或科研成果进行科技转化且符合科技孵化楼入驻标准的,按照项目类型和单位面积产出率在创业园为其提供生产厂房,第1年免收租金,第2年减半收取。

第十八条  凡经批准入园的对象,均可进一步申报省、市、区级高层次人才,被认定后可享受张掖市与甘州区已有的各项优惠政策,具体遵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十强双百”企业振兴计划的意见》、区委、区政府《关于印发<甘州区非公有制  引进高层次专业人才办法(试行)>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申报执行。若省、市、区有最新颁布的相关扶持政策,按最新的扶持政策执行。

第六章  运营管理

第十九条  创业园入驻协议一年一签,领导小组每年对入驻对象进行一次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入驻对象,书面通知其整改。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入驻对象进行清退处理,创业园将终止与其所签订的协议,被清退对象不再享受市、区有关扶持政策。

第二十条  对所有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均实行用人企业管理为主、创业园管理为辅的管理模式。年底由创业园领导小组会同用人企业对其进行年度考核,实行以业绩为主要内容的综合考评机制,考核结果经经开区管委会审核后报市、区相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入园企业的日常管理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年底由领导小组围绕入园企业经营管理、科技研发、创业成效、工作配合开展等方面对其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确定是否继续留园扶持。

第二十二条  对年度考核为优秀的入驻对象,创业园将在政策、资金等方面予以重点扶持。对考核评分在前10%的优秀入驻对象,选定为创业创新典型,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后,在创业创新奖励、培训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第二十三条  入园高层次人才如出现以下情况,经创业园领导小组审核并报相关部门研究同意,不再享受引进人才有关待遇。

(一)用人企业提出不再聘任或聘用的;

(二)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连续两年考核为基本合格的;

(三)经确认在学术、业绩上弄虚作假的;

(四)受党政纪处分或刑事处罚的;

(五)其它不宜再享受引进人才有关待遇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入园企业须遵守以下管理规定:

(一)入园企业须自觉遵守创业园相关管理规定,配合创业园每年组织的综合考核,按时上报各类数据,支持、配合创业园开展各项工作;

(二)原则上不允许企业变更创业项目,创业领衔人才股权不得变更转让。确因市场因素或自身原因要求变更的,应提前30日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变更申请,经开发区管委会审核并报相关部门同意后,予以变更;

(三)积极做好环保、安全生产等工作,维护创业园公用设施,保持正常经营秩序。

第二十五条  入园企业在入驻期间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创业园可终止其入驻协议,并要求入驻企业在规定期限内迁出创业园并办理工商注册变更手续,退回政府各类资助。

(一)入园企业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被司法、公安、工商、税务、环保等部门查处的;

(二)入园企业严重或屡次违反创业园有关管理规定,拒不整改的;

(三)项目弄虚作假,套取政府资金,未按协议要求实施相应创业项目或创业项目失败,已不能正常运行的;

(四)擅自变更创业项目,擅自变更创业领衔人才股权的;

(五)入园企业创业场所利用率较低的;

(六)入园企业将园区内办公用房转租、转借的;

(七)入园企业拖欠、拒缴水电费、物业费等费用三个月以上的;

(八)创业园认为有必要终止入驻协议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六条  协议期满的入园企业,如需继续租用创业园办公、生产场所的,需提前30个工作日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书面续租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签订租赁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租金等费用。

第二十七条  入园企业提前退园或期满退园的,须提前30个工作日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书面退园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可解除协议。入园企业退出时,所使用场所要恢复到创业园交付时的基本状态,经创业园管理部门验收认定,相互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若入园企业使用场所格局改变,入园企业须承担使用场所的相关整改费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对重点高科学技术企业及重大创业项目,还可以实行“一企一策”“一事一策”的特惠政策。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施行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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