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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要点问答】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要点问答(五)

发布日期:2019-06-11 16:39来源:甘肃统战网作者:

黑恶势力“保护伞”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国家公职人员存在利用手中权力,参与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或包庇、纵容黑恶犯罪、有案不立、立案不查、查案不力,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供便利条件,帮助黑恶势力逃避惩处等行为的,可以认定黑恶势力“保护伞”。国家公职人员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将依纪依法追究党纪政务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群众身边的涉黑涉恶腐败问题有哪些?

党员干部和其他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以威胁、恐吓、滋扰等手段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勾结黑恶势力煽动闹事、侵害群众安全和利益的问题。

扫黑除恶工作推动不力的问题有哪些?

地方党委和政府、政法机关、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态度消极暧昧,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工作玩忽职守、失职失责,因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等问题。

涉黑涉恶线索核查“三长负责制”是什么?

省、市、县公安机关主要领导是线索核查第一责任人,分管刑侦工作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刑侦部门负责牵头组织线索核查工作。省、市、县公安机关对每条涉黑涉恶线索必须严肃认真组织核查,作出“具有涉黑犯罪嫌疑”“具有涉恶犯罪嫌疑”“具有其他犯罪嫌疑”或“无犯罪嫌疑”的结论,形成核查报告,由核查地方公安机关的主要领导、分管刑侦工作领导、刑侦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

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宣传主体是哪些?

各级宣传部门是牵头单位,要制定宣传方案,明确宣传内容、形式、效果。各级党政机关、政法机关、各成员单位、其他各部门和基层社区(村)都是宣传发动的主体,都有宣传发动的责任,同时,人民群众也是宣传发动的主体,要鼓励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扫黑除恶对涉黑涉恶问题突出地区、行业、领域责任追究的方式是什么?

严格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对涉黑涉恶问题突出的地区、行业、领域,通过通报、约谈、挂牌督办等方式,督促其限期整改。对因重视不够、发现不及时、打击不主动、整治不彻底,导致黑恶势力坐大成势的,按照有关规定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对问题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依法依纪对其第一责任人及其他相关责任人严肃追责,绝不姑息。严格落实行业监管责任,对日常监管不到位,导致黑恶势力滋生蔓延的,要实行责任倒查,严肃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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